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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4]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厅):

近年来,随着小型数码摄像机(dv机)的普及,一些社会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各类dv片已经成为电视台和信息网络的视听节目源之一,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健康有益的,但也有一些dv片题材晦涩,内容消极,有的还将这类dv片送往境外参评参展,造成不良影响。为坚持正确导向,引导dv片创作的良性发展,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抵制不健康精神产品的传播,现就加强dv片播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台、互联网站等信息网络机构和数字电影院播放由社会机构和个人制作的各类dv片,必须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事先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凡违反规定,或格调不高、内容导向存在问题的作品一律不得播放和传播。凡涉及宗教、民族、社会敏感问题的dv作品,应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其中把握不准,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不得安排播放。

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视台开办由社会机构和个人制作dv片的专门栏目的管理。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应与播放电影、电视剧等视听节目一样纳入管理,必须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传播dv片。数字电影院播放dv片,应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等电影法规的规定。广播影视部门举办区域性、全国性的dv作品评奖或展播活动,主办机构应事先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举办国际性的dv作品评奖或展播活动,需按程序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对电视台、互联网站等信息网络机构和数字电影院播放dv片的管理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理。

三、任何机构或个人参加境外影视机构举办的或其他专业影视节展的dv作品评奖、展播活动,其作品应事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已经在境内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证明。对未取得上述证明,擅自将dv作品送境外参展或评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核实,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违规的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名单,并要求境内所有电视台、互联网站等信息网络机构和数字电影院在三年内不得播放其任何影视和dv作品。当事机构或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四、广播影视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积极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各类dv作品,促进和推动dv作品质量的普遍提高。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专业影视机构要以适当方式,加强对社会机构和个人制作dv作品的正面引导,将社会制作dv作品的积极性、关注点引导到健康的轨道上来,既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又不断提高其创作水平。

五、用dv机拍摄的dv电影或转制成的电影片,凡进入电影院、电影频道等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他公共场所,参加境内外电影节(展)等,按《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电影法规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并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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